
中国音像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中国音像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udio-Vide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AVA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音像出版、制作、生产、经营领域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积极建设“和谐文化”,执行党和国家对音像业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致力于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国际交流,为提高音像出版物的质量,繁荣音像业作贡献。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闻出版总署,同时接受国家民政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对我国音像业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课题等进行调研,向有关管理部门和会员提供信息,提出建议;(二)发挥集体力量,为会员办实事,保护会员的版权利益和其它合法权益,协助解决会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培训专业人才,推广先进技术,交流业务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四)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组织全国性音像出版物的展销、评奖活动,举办各种联谊和学术活动;(五)开展与海外同行业及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六)承办有关部门和团体委办的事项,开展对音像业有益的其它各项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会员种类:(一)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法从事与音像制品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单位、与生产音像制品相关行业的单位和组织、有意推动音像业发展与业务交流的单位和组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二)凡是从事音像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中的从业者、愿为音像业发展做贡献的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三)凡与音像业有关、为促进我国音像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或海外知名人士(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亦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和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四)履行会员义务。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四)获得本会编印的文件、《会讯》和相关资料。(五)享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第十二条 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停止其所享有会员的权益并通告社会各界。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通过本会工作计划;(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理事席位由当选的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出任,如该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发生变更,该理事席位将随之自动变更。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席位不超过理事会席位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2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注:本章程根据民政部社发[1998]13号文件修改,于2007年3月26日中国音像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7年6月民政部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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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级都有了,呵呵,请楼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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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楼主:
几大搜索都帮你做了,实在找不到了,另外你说的我也不太懂,只能做到如此了。。。2006-12-3 1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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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http://www3.ncwu.edu.cn/tyb/video/jm3.mpg
2006-12-3 10: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