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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备案号怎么查询
消防备案号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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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备案号怎么查询

法律分析:1.打开百度搜索,在搜索栏输入”某某地消防办事直通车“,搜索后找到某某地消防办事直通车网站并点击进入。 2.进入某某地消防办事直通车网站后,找到”建设工程消防备案“一项,点击进入。 3.进入消防办事大厅后,找到”首页“一项,点击进入。 4.进入消防办事大厅首页后,找到备案查询一项,输入消防备案合格证书信息即可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消防证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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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证怎么查询

消防证怎么查询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查询官网是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http://zscx.osta.org.cn/)

「任意输入两项组合内容即可查询」

1.证件号码+证书编号

2.证书编号+姓名

3.证件号码+姓名

「例如」

1.输入正确的证件号码:14040219660729XXXX;

2.输入正确的证书编号:080504000040XXXX;

3.选择【查询】。在新窗口中显示此考生的正确信息。

【注意事项】

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范围仅限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②全国各级鉴定中心数据上传和审核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如急需核实证书真伪,可致电颁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方式请查看《鉴定中心信息管理员联系表》;

③上海证书查询特别说明:如证书编号为13位时,请在输入证书编号前加 000 补足16位后再进行查询。

④有部分行业企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涉及国家保密,不提供联网查询服务。

成都消防办理地址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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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办理地址在哪里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成都消防办理地址在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5楼13号窗口。(一)消防资质初次申请企业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四份(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下列顺序进行装订:第一册:综合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章程;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4、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5、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及计量检定证书,厂房(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摘要】
成都消防办理地址在哪里【提问】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成都消防办理地址在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5楼13号窗口。(一)消防资质初次申请企业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四份(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下列顺序进行装订:第一册:综合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章程;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4、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5、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及计量检定证书,厂房(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回答】

消防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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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消防备案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工程所在建筑消防合法性证明文件;5、消防设计文件。消防备案条件标准有那些消防备案条件标准如下: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建筑外墙不得少于5m;5、消防车道坡度不得大于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什么叫消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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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中文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类 属建筑工程目 的审核验收发行时间2009年10月19日发行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目录 1 相关法规 2 提交文件 3 备案成果 4 备案程序 相关法规编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 [1] )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提交文件编辑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备案成果编辑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另一份则留备案机关存档。 备案程序编辑 1.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并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实施验收。 4.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8.备案机关在验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签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