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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比较好的旅行社有哪些?
杭州比较好的旅行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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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比较好的旅行社有哪些?

1.杭州国旅

2.杭州中青旅

3.康辉旅游集团浙江国际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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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杭州凯撒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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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杭州天马国际旅行社【摘要】
杭州比较好的旅行社有哪些?【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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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康辉旅游集团浙江国际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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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杭州凯撒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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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杭州天马国际旅行社【回答】

杭州正规的旅行社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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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正规的旅行社排名分别是:绍兴天马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旅游社有限公司、宁波凌一国际旅行社、杭州长客旅行社、浙江东方海外国际旅行社。 1、天马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天马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是绍兴地区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旅行社之一。公司拥有一大批精通国内外旅游业务的营销队伍、十几年从事旅游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训练有素,服务热情,专业水平一流的高素质导游队伍。 2、嘉兴市旅游社有限公司 嘉兴市旅游社有限公司于1982年经工商局登记成立,成为嘉兴市的第一家旅游社。1988年浙江省旅游局委托嘉兴市外事办核发旅游经营许可证,使其成为专业从事旅游的企业。专业从事观光旅游、会务旅游、中转旅游、票务及相关业务。 3、凌一国际旅行社 是由浙江省旅游局批准,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并足额缴纳旅游质量保证金的合法旅游企业。并拥有一批经验丰富,锐意进取的管理人员和训练有素、热情服务的优质导游队伍。 4、杭州长客旅行社 杭州长客旅行社有限公司是经省、市旅游局批准成立的股份企业。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及颇具规模的旅游车队,拥有一批敬业尽责的管理人员和训练有素的导游业务人员。 5、浙江东方海外国际旅行社 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一家全资质国际旅行社(许可证号:L-ZJ-GJ00016)。公司依靠自身实力与优质服务分别获得浙江省旅游局授予“浙江入境国际社十佳”杭州市旅委授予“杭州市十佳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和双十佳旅行社等多项行业桂冠。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天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百度百科-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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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2004修正)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杭州观光度假型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杭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
  度假区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第三条 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实行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特殊政策和新型管理体制,使度假区成为旅游度假和观光相结合,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以接待境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的国家旅游度假区。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投资开发建设旅游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第五条 合理开发利用并切实保护度假区内的旅游资源。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好城市饮水水源和度假区的自然人文景观与旅游环境。第六条 度假区的土地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度假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通过依法出让或转让,境内外投资者可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第七条 度假区应当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度假区内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第八条 度假区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九条 度假区设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十条 度假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度假区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或审核报批度假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四)负责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工作;
  (五)负责度假区的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度假区的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统计、劳动、人事、治安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托监管国有资产;
  (七)管理度假区的旅游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处理度假区涉外事务;
  (九)统一规划和管理度假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十)保障度假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一)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度假区内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二)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度假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度假区管委会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度假区管委会为主。第十二条 度假区内国税、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均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度假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办理。第十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度假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为度假区的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第十四条 度假区鼓励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度假村、宾馆、餐饮、购物设施;
  (二)休闲、娱乐、游乐和文化、体育、健身设施;
  (三)旅游、现代会展、商务办公、观光农业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
  (四)与旅游业直接有关的无污染的生产性项目;
  (五)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第十五条 在度假区内兴办企业,由投资者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旅游项目按生产性项目限额审批)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向度假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接受度假区管委会的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第十七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歇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歇业注销登记手续,并对其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资产可以转让,属于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可以按有关规定汇出境外。第十八条 度假区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依法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第十九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职工出国、出境进行技术考察、技术交流和从事本企业商务活动,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的决定(2004)
提示: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的决定(2004)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
  度假区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二、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负责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工作;”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度假区内国税、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度假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度假区鼓励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度假村、宾馆、餐饮、购物设施;
  “(二)休闲、娱乐、游乐和文化、体育、健身设施;
  “(三)旅游、现代会展、商务办公、观光农业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
  “(四)与旅游业直接有关的无污染的生产性项目;
  “(五)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五、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六、删去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七、删去本条例中章的序号及名称。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